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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權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債務人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06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租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06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未有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利息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4年9月11日民事補正狀中未提出相關利息起算之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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