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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權人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債務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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