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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貝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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