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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雷姿容、黃意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聲請給付23,000元之釋明文件。(如曠職紀錄及計算式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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