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斐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斐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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