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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 原告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斐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提出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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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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