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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62,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Decard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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