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貴來
法定代理人
江仕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景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江仕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故請更正附表支票號碼BJH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即民國114年2月11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