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 債權人
-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萬祥
- 代理人
- 陳家勝
- 債務人
- 洪美怡
羅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94,11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