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進豐、黃進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黃進豐、黃進郎之對帳單(查狀附客戶對帳單之客戶姓名為楊○祥,非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8、2.82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借據第四項約定以貴會指數型房貸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