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世賢
- 被告童英傑、李雅婷、童英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4,330元,及自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童英傑 李雅婷 一、債務人童英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4,330元,及自民 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2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童英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雅婷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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