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政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郭政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7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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