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包秋芳、巫佳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巫佳慈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包秋芳、巫佳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巫佳慈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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