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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新濱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濱能源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舜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鈺佳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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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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