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 債權人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 債務人
- 林喆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4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1,800元、違約金2,31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