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鄭貴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貴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OX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鄭貴豐行使追索權。
三、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