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芳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芳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鄭貴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貴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 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 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OX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鄭貴豐行使追索權。 三、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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