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原告陳芳玉
- 被告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鄭貴豐、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債 權 人 陳芳玉 債 務 人 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 鄭貴豐 一、債務人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連帶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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