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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謝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725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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