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品華
- 當事人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鼎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潤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營業損失新臺幣18,000元之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該金額是否已扣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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