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育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與台端簽訂AFTEE會員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有於112年12月2日支付新臺幣756元之釋明文 件。 三、請提出各項「請求標的」主張之債權金額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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