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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
許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5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35,481元,其中33,066元為帳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電信費用。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帳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帳號,嗣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主文所示之聲請(00000-00000=2415),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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