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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相對人王光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提出之影本就連帶保證人簽名部分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相對人王光明為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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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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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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