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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 當事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陸泉即沈柏宏之繼承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沈陸泉即沈柏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柏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800元,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柏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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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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