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韓家宇
- 原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泳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㈠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與債務人交易毛雞5批(銷售總重量為69,116.667台斤)、㈡銷售予第三人楊○恆之單價為 每台斤新臺幣(下同)45元、㈢匯款予債務人3,179,367元之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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