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江建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二、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並重新陳報更正後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或出具委任狀,載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江建憲為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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