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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聲請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二、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並重新陳報更正後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

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或出具委任狀,載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江建憲為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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