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慶泰工程行林敬哲」)。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慶泰工程行林敬哲」)。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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