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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慶泰工程行林敬哲」)。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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