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敬哲即慶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慶泰工程行林敬哲」)。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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