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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原告
    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3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 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金額欄位及發票日期均記載為空白(或未填寫),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3紙並非有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新臺幣) 001 合泰工程行簡泰源 新園鄉農會 空白 空白 HY0069451-HY0069464 空白 14紙 002 合泰工程行簡泰源 新園鄉農會 未載 空白 HY0069477-HY0069499 空白 23紙 003 合泰工程行簡泰源 新園鄉農會 空白 空白 HY0069473-HY0069474 空白 2紙 004 合泰工程行簡泰源 新園鄉農會 空白 空白 HY0069466-HY0069467 HY0069470-HY0069471 空白 4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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