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原告李秀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李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名稱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38595-9 1 524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58055-0 1 27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38102-5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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