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聲請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承上,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余景登律師」為報案人。

㈡報案(當事人)簽名應有「余景登律師」之簽名或印文;如係委託他人報案,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余景登律師」委任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