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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蘇主榮」)。

二、請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受任人鍾惠玲」是否為本件之送達代收人,如係,請具狀陳明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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