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正弘
- 原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蘇主榮」)。 二、請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受任人鍾惠玲」是否為本件之送達代收人,如係,請具狀陳明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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