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樂育麟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榮」)。 二、請確認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欄記載「交臺銀代繳費用」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更正(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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