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8日之陳報狀,聲請人更正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應如聲請人補正狀具狀人處之用印「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嘉榮」),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銀行留存之正本亦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