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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二、請確認受任人宋賢超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一、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宋賢超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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