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76號
- 債權人
- 鄒睿宏 住○○市○○區○○○街0巷0號5樓之3
- 送達代收人
- 鍾佳富
- 債務人
- 朱慧萍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 住○○市○區○○街0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慧萍對於第三人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惟依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