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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7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2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理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務人
張峻亮即張燦宇即張明昌
設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至2樓、5至
20樓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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