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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債權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子馨
債務人
簡詩展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設花蓮縣○○市○○路00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簡詩展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之,經查債務人於東港中正路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1,250元不予執行,勞、健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聯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惟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郵局存款資料及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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