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243號
- 債權人
- 唐世光
- 債務人
- 唐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區○○路00號,業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