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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姵杉即陳俐言
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培彬
代理人
戴淑雯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權人
楊揚銘即新濠當舖
債權人
陳淑君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0、186、1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以屏院昭民執成字第114司執消債更47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除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上開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分之1,達到71.9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8%+合迪股份有限公司2.95%+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3.48%+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5%+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48%+A000002210.82%+A233.4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57%=71.91%),有上開本院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

㈠債務人任職於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8,392元〔以114年1月至12月薪資計算,(31949+34374+37414+47362+40861+38624+37924+43225+41660+49749+39679+48766)÷12=40966,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又債務人陳稱工作期間需於網路平台打廣告、下關鍵字,自到職日起即開始自費打廣告費用,平均支出工作成本3,689元〔以114年支出費用平均計算,44269÷12=3689〕,故每月實際薪資為37,277元(00000-0000=37277),又其113年領有年終獎金86,681元,114年領有全體員工專案獎金83,532元,平均每月增加14,184元之收入〔(86681+83532)÷12=14184〕,另債務人每月領有租屋補助3,20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薪資單及廣告成本計算表暨存摺明細影本為證,並有屏東縣政府114年4月23日屏府城規字第1145073588號函附卷可稽,堪信屬實。再者,依卷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111年至113年申報所得分別為323,866元、398,976元及513,347元,其111年至113年雖均領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惟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3年10月24日終止與債務人間之承攬契約,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5日凱壽業行字第1142024858號函在卷可佐。再觀諸債務人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勞保於112年3月1日起投保於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堪認其除上開於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及租屋補助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54,661元(37277+14184+3200=54661)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軍、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5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陳報目前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01年及103年生),次女111年至113年申報所得分別為股票營利所得3,193元、1,030元及361元,名下僅有股票價值10,300元,又其高中畢業後仍有繼續升學計畫,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幼女111年至113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亦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前配偶共同負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按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為核算標準,債務人應負擔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每月18,618元(18618÷2=9309,9309+9309=18618),債務人主張其負擔每月18,600元之扶養費,亦屬可採,爰以每月18,600元列計其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二所示,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4月22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53830號函、114年5月16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69555號函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8日保結消字第1140010836號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每月收入54,661元,扣除必要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及扶養費18,600元,餘17,443元(00000-00000-00000=17443),則堪認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而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更生方案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應不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1期(每1月)清償5,075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1.48%。 5.債務總金額:1,701,031元。 6.清償總金額:365,4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60元 85元 6,120元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2,094元 1,230元 88,560元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800元 92元 6,624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815元 104元 7,488元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0,135元 150元 10,800元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9,690元 2,206元 158,832元  7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638元 381元 27,432元  8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125元 75元 5,400元  9 A0000022 184,000 549元 39,528元  10 A23 58,300元  174元 12,528元  1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9,874元 29元 2,088元  總計  1,701,031元 5,075元 365,400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編號 財產 價值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8年10出廠) 0元 已逾3年使用年限,其上為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9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堪認幾無清算價值。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96年4月出廠) 0元 已逾5年使用年限,其上為債權人A23設定6萬元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堪認幾無清算價值。 3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股 108.85元 以裁定開始更生之日即114年4月18日收盤價計算。 4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股 56.6元 同上。 合計  16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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