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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陳銘焜、伍維洪、楊文鈞、戴誠志、吳佳曉、王如玉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人星展陳正欽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梓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梓蕓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焜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94年1月出廠)、存款新臺幣(下同)902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單,保單價值分別為22,090元及4,43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債務人114年7月17日民事陳報狀、行照、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7月2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95691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故不予處分;自用小客車已遠逾5年使用年限,堪 認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保單,查 其性質均為小額終老保險,依據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函, 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 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 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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