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葉振富、王蘭芬
- 原告滙豐、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修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曾裔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曾裔棋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 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227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1,210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郵政)存款2,783元。惟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來源為老人補助,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不得扣押財產,依前開規定,非屬清算財團;土 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中華郵政存款來源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不得扣押財產,依前開規定,亦非屬清算財團,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4年8月21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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