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05號 聲 明 人 黃○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羅○滿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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