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居文
- 相對人
- 洪書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書群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洪百里、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洪百里邀同相對人洪書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31年10月1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前揭借款債務人及相對人自114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常遲延繳納),截至114年6月23日止,尚欠本金7,033,3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洪書群、債務人洪百里、台鑫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另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此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之要旨,可供參照。本件聲請關於建物內未保存登記物部分,因該部分未辦理保存登記,對外亦無公示方法,自無從設定抵押權。依前揭說明,該未保存登記物部分不在抵押權設定登記範圍內,不能向法院聲請為抵押物拍賣之裁定。是聲請人請求拍賣建物內未保存登記物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榮華 405 0 0 2,866.64 全部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榮華 406 0 0 394.7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5 信義路287號 榮華段405地號 鋼鐵造有牆、一層樓房 一層151.99,總面積151.9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