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泓喬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福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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