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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聲請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順榮與第三人黃永祥,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順榮並於111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聲請人間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所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慶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不動產使用狀況切結書、撥款資料暨授權同意書、緩期清償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000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及更正相對人名(聲請狀誤繕為順和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另應並陳明系爭本票1紙是否藉其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並陳明上開債權尚欠之金額為若干,聲請人於114年7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195  0 0 134.54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0  0 0 424.17 2分之1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3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3  0 0 335.61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7 新興路5巷14之2號 復興段120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70.90、二層69.92,總面積140.82 屋頂突出物11.19 全部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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