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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蘇柏綸
相對人
聖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宏澤

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在案(110年11月9日經授中字第11035019330號),惟該公司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以全體股東紀宏澤及陳金蓮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40,000元,並於104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05年4月6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聲請人雖係提出相對人聖鴻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惟系爭本票發票日記載為104年10月4日、到期日未記載、票面金額為2,200,000元,均與登記之借款日期104年10月6日、清償日期105年4月6日、借款金額2,640,000元不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山  384  0 0 73.01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3 壽星路66號 中山段3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33.72、二層47.88、三層48.50、四層48.50、騎樓14.62,總面積193.22 陽台18.27、屋頂突出物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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