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陳志明
- 監護人
- 陳秀珠
- 關係人
- 伍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伍宗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志明(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辦理被繼承人陳夜好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即聲請人陳志明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志明前經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被繼承人陳夜好於民國99年4月3日死亡,而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陳志明為被繼承人之孫,監護人陳秀珠則為被繼承人之女,監護人陳秀珠為被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而陳志明則因父親陳通得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亦歿(102年8月5日死亡),而再轉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故於辦理陳夜好遺產繼承分割等相關事宜時,聲請人因與監護人陳秀珠利益相左,故陳秀珠依法不得代理,聲請人爰依法請求選定伍宗豪,擔任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陳夜好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即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 項之規定。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清冊、屏東縣○○鄉○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佳樂喜段188地號、歸崇段243、421、48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戶籍資料、特別代理人同意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陳夜好之繼承人為子輩陳秀珠、代位繼承人陳偉震與陳鳳敏(代位先歿子輩陳通義)、再轉繼承人陳志明(陳通得於102年8月5日死亡)等4人,其遺產依法即由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各房分平均繼承,故聲請人可得取得之部分,為被繼承人陳夜好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所揭示遺產總額3分之1,即核定價額新臺幣(下同)912,153元(計算式:2,736,460X1/3=912,153.33元,個位數以下4捨5入);又被繼承人陳夜好之繼承人間,就上開免稅證明書所揭示之被繼承人遺產為基礎,已向本院提出如附表所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
四、觀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中可見: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得就被繼承人陳夜好所留遺產中,取得核定價額為944,780元(計算式:(530,820+79,360+334,600=944,780)之繼承標的,已逾受監護人本次繼承得取得遺產之核定價額912,153元,應認無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故就繼承人間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
五、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同為繼承人之監護人陳秀珠,在辦理陳夜好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顯有利益衝突之情,依法不得代理,自有為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再者,陳秀珠已依據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8號裁定,會同伍宗豪開具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陳志明之財產清冊完畢,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關係人伍宗豪,在繼承人間,就陳夜好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既有合意時,應未有害及聲請人即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存在,並願意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伍宗豪,於辦理被繼承人陳夜好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164條第2項、第176第4項準用同法第11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且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依同法第111條第4項之規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附表: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陳夜好遺產之繼承分割協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 範圍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里段0000地號 全部 506,220元 由陳秀珠繼承 2 屏東縣○○鄉○里段000000地號 全部 163,200元 由陳秀珠繼承 3 屏東縣○○鄉○里段000000地號 全部 530,820元 由陳志明繼承 4 屏東縣○○鄉○里段000000地號 全部 114,960元 由陳偉震繼承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為:歸崇段209-7地號) 全部 79,360元 由陳志明繼承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334,600元 由陳志明繼承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802,900元 由陳鳳敏繼承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204,400元 由陳秀珠繼承 遺產總價值 2,736,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