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邱莉綺即固家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邱莉綺即固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7月20日 2,000,000元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2日 002 113年8月1日 300,000元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2日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