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洪蔡枝花、洪明山、洪明原、許洪勤柔、洪勤紋、洪明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00號 聲 明 人 洪蔡枝花 洪明山 洪明原 許洪勤柔 洪勤紋 洪明見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 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 結果要旨參照)。 二、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洪銀樹(民國41年2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市○○里○○ 路0號之0)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洪銀樹於114年7月12日死亡,又聲明人即繼承人雖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後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然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故雖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經核仍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洪銀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洪銀樹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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