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謝正源
- 原告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聖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惟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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