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0 日

聲請人
田益任
關係人
田麗珠

上列聲請人為受輔助人田文慧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田麗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田坤湟之遺產繼承及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田益任為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之胞弟,田文慧前經本院114年度輔宣字第16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由田益任擔任輔助人。現因第三人即被繼承人田坤湟於民國114年3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輔助人田益任、受輔助人田文慧同為被繼承人田坤湟之法定繼承人,於辦理田坤湟遺產繼承分割等相關事宜時,聲請人即輔助人田益任因與受輔助人田文慧間利益相左,爰依法請求選定田麗珠,擔任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於辦理被繼承人田坤湟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規定,於輔助人準用之,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且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時,非為其利益不得為之,此由家事事件法第180第4項準用同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法院為保護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得改定特別代理人,可知此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保有之立法意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本院114年度輔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戶籍資料、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家事補正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民事陳報狀、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輔宣字第16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據本院函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被繼承人田坤湟之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核定價額係新臺幣(下同)3,116,065元,是以本件被繼承人田坤湟之遺產,依法即由配偶周美雲、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本件聲請人即輔助人田益任、與被繼承人其他子輩繼承人周益親、田勗青平均繼承,故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之應繼分應係遺產總額之5分之1,即核定價額623,213元(計算式:3,116,065÷5=623,213,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又被繼承人田坤湟繼承人間,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揭示之被繼承人財產為基礎,已向本院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觀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可見:受輔助宣告人得就被繼承人田坤湟所留遺產中,取得核定價額為552,185元(計算式:441,150+((100+247,504+307,571)X1/5)=)之繼承標的,又不足其應繼分數額部分,繼承人業已匯款71,028元至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之帳戶,總計等同受監護人就上開繼承事件可資取得之核定價額(計算式552,185+71,028=623,213),應認無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故就繼承人間關於被繼承人田坤湟之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

五、本院審酌田文慧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其輔助人,聲請人與受輔助宣告人同為田坤湟之繼承人,在辦理田坤湟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顯有利益衝突之情,輔助人無從行使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之同意權,堪認有為田文慧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又關係人田麗珠為輔助人之姑,與本件被繼承人田坤湟之遺產繼承與分割等事宜,要無何利害關係,且願意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有關係人田麗珠之同意書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田麗珠於受輔助宣告人田文慧辦理被繼承人田坤湟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17條準用164條第2項、第180條項準用同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又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表: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田坤湟遺產之分割協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 範圍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151,470元 由周美雲繼承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15,980元 由周美雲繼承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13,260元 由周美雲繼承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441,150元 由田文慧繼承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1,100,580元 由周美雲繼承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00,480元 由周美雲繼承   7 嘉義縣○○鄉○○○段00地號 全部 302,570元 由田益任繼承  8 嘉義縣○○鄉○○○00號  35,400元 由田益任繼承 9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同仁分部00000000000000  100元 由周美雲繼承4/5,田文慧繼承1/5 10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老埤分部00000000000000  247,504元  11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同仁分部00000000000000  307,571元  遺產總價值   3,116,06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