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杜昀浩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聲請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三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用共計為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